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 (88)国税流字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完善流转税制度,使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发挥自身的调节功能,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但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