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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2月22日 <88>国税流字第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解决资金紧缺的矛盾,一些单位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对这种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的规定,应按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为了执行税法的规定,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一律按“金融”业务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对那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融资行为,还应向金融管理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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