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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 (89)国税地字第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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