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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上述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进口或购买的彩色电视机,必须为本机构或本人所消费,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否则不予免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彩色电视机,按规定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
  (四)外国企业、新闻代表机构的常驻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在华的技职人员进口的彩色电视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
  (五)旅客携带入境的彩色电视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
  (六)纳税人销售的彩色电视机,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单位退回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退还已征收的特别消费税。
  五、关于补税
  (一)出口的彩色电视机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企业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特别消费税。
  由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彩色电视机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税务机关补缴特别消费税。
  (二)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其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以前的库存应税彩色电视机都应进行清理,并补缴特别消费税。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做好库存彩色电视机的清理登记和补税工作。
  凡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前已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定金、或者发放购货票证,而在二月一日以后付货的,均应补缴特别消费税。
  工业企业销售给经营单位以及经营单位之间互供的应税彩色电视机,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前,如果收货单位已付货款,尚未收到的在途应税彩色电视机,由收货单位清理补税;发货单位已发出的应税彩色电视机,收货单位未付货款、由发货单位清理补税。在特别消费税开征后,收到发货单位没有收取税款的应税彩色电视机,由收货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委托代销的应税彩色电视机,由受托方计入库存数量内,按规定补税。生产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应税彩色电视机转作销售时,如代销单位已补缴特别消费税,可凭代销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补税证明,不再补税。
  六、关于纳税地点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彩色电视机(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特别消费税。
  七、关于税款的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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