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现将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
《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开办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受托加工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受托方交付货物的当天。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交付使用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关于应税范围
《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说的应税彩色电视机范围为: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彩色电视机,还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彩色电视机。
(二)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集资以及本企业职工福利、奖励方面的彩色电视机。
(三)纳税人用于本企业生产及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方面的彩色电视机。
(四)受托加工的彩色电视机。
四、关于退、免税
(一)出口的已税彩色电视机凭销货或进货发票以及出口报关单,在出口单位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通知》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外交代表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外交人员是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的代表(不包括这些机构中的中国雇员)。
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进口以及在国家批准的免税商店购买的彩色电视机,外交代表机构凭代表机构证明、外交人员凭身份证和外交护照免征特别消费税。如果购买已经缴纳了特别消费税的彩色电视机,可凭代表机构证明和身份证、外交护照、购货发票,到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驻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