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作业”改征增值税
后增加税负较大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征照顾的通知
(1989年10月10日 (89)国税流字第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我局(89)国税流字第109号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近据反映,部分企业,如铁路机车修理,船舶修理以及有色金属加工等等,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上升较大,纳税有些困难。经研究,我们意见,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增加税负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可以按照我局109号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经审查核实后,对其增加税负的部分,酌情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