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的函
(1992年3月5日 国税函发〔1992〕496号)
地质矿产部:
你部地发〔1991〕330号函收悉,有关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得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为此:
(一)地质勘探系统为完成地质勘查计划实行内部承包取得的业务收入,可以比照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质队承揽地方政府委托的地质勘查业务并由地方财政拨付地方地勘费的,其取得的业务收入,暂予免征营业税;
(三)地质队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征税。个别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纳税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酌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关于产品税问题。地质勘查中的矿产品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产品税。个别地勘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照顾。
三、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鉴于目前地勘经费投入不足,地质勘探单位存有实际困难,可按以下办法给予适当照顾:
(一)地质勘探单位开拓地质市场的所得,在1992年至1994年底三年内继续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