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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机动船舶营运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机动船舶营运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22日 国税函发〔1992〕813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闽税政一〔1992〕51号《关于从事机动船舶营运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第四条的规定:“固定业户的营业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业户所在地缴纳。”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者”我局均已有明确规定,如“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运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各分公司汇总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等等。除此之外,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他业务均应在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因此,从事机动船舶营运的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经营的,应按规定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外县(市)不得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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