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3年1月11日 国税发〔1993〕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支持轻工产品生产的发展,我局自1987年以来,几次下发了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减免增值税的通知,这对支持轻工业产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免税1992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煤球、峰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刷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内减征增值税。
1.以下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食器、奶瓶、吸奶器);
(2)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溜冷凝器、温度计、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