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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关于对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64号)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将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为此,我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新定型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的申请,并将核准情况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发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拟在北京市销售并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两项标准中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均应向我局提出型式核准申请。
  二、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向我局提交型式核准申报资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以及在用车符合性自查规程等技术文件。
  所有拟进行型式核准的车型型号必须与已通过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型号加以区别。
  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我局将向企业颁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型式核准证书”,并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发布。
  通过型式核准后的车型,企业应在车辆容易识别的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内容包括型式核准编号和排放控制系统信息等。
  有关具体技术要求由我局另行发布。
  三、自2005年12月20日后拟在北京市销售并申请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车型,必须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
  2005年12月20日前,凡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且已在我局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上发布的车型,企业可在本公告发布后十日内向我局提出在新公告中发布达标车型的申请,对于符合要求的,我局将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上发布。拟在北京市销售的此类车型可延迟一年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
  四、未经我局型式核准的车型视同环保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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