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关于印发《草原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注:1、本鉴定书可委托三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草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或者委托草原技术单位鉴定;
  2、鉴定意见可续页,续页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字。

草原执法文书格式之十:

证 实 材 料




┌─────┬───────┬───┬───┬───┬───┬───┐
│证明人  │ 姓 名    │   │性别 │   │职业 │   │
│     ├───────┼───┴───┴───┴───┴───┤
│     │工作单位   │                   │
│     ├───────┼───────────┬───┬───┤
│     │家庭住址   │           │电话 │   │
├─────┴───────┴───────────┴───┴───┤
│证实情况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明人:                             │
├─────────────────────────────────┤
│                                 │
│                           年 月 日 │
└─────────────────────────────────┘


草原执法文书格式之十一: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案号: 字 (  ) 第  号

被取证人:         性别:      年龄: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因          一案,需对你(单位)在     的下列物品就地登记保存或保存在         。

┌───┬──────┬───┬───┐
│序 号 │证据物品名称│规 格 │数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人员:           证件号码:      
                 
                             处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被取证人签字:      
  注:本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草原执法文书格式之十二:

草原违法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号: 字 (  ) 第 号

┌──┬───────────────┬────┬─────────┐
│案由│               │案件承 │         │
│  │               │办人  ├─────────┤
│  │               │    │         │
├──┼────┬─────┬────┼──┬─┴───┬─────┤
│当事│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人 ├────┼─────┴────┴──┼─────┼─────┤
│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
│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
│  ├────┼─────────────┼─────┼─────┤
│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     │
├──┼────┴─────────────┴─────┴─────┤
│案件│                              │
│调查│                              │
│经过│                              │
├──┼────┬──────────┬────────┬─────┤
│所附│ 种 类 │证 据 名 称     │ 规 格     │数 量   │
│证据│    │          │        │     │
│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                              │
│结论│                              │
│及处│                              │
│理意│                              │
│见 │                              │
│  │                      承办人员签字:  │
│  │                         年 月 日│
│  │                              │
├──┼──────────────────────────────┤
│负责│                              │
│人意│                              │
│ 见 │                              │
│  │                              │
│  │                      签 字:     │
│  │                         年 月 日│
│  │                              │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