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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1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

披露

  11.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准备金负债的以下信息:
  (1)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2)直接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不同险种的责任准备金;
  ②分保(转分保)前、分保(转分保)后的责任准备金。
  (3)直接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③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4)直接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传统健康保险业务、分红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④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5)直接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6)人寿保险公司的承保险种集中度
  人寿保险公司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和报告期内新契约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的产品名称、责任准备金、占全部责任准备金比例(或占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比例)、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期交保费占比、产品开始销售和停止销售的时间。
  (7)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再保险业务、人身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②不同分保方式业务的分入保费、保额、转分保前和转分保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8)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
  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报告期内发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的险种类别或产品名称、承保类型、准备金类型、变更内容和对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12.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非准备金负债和或有负债的以下信息:
  (1)应付分保款项前十位债权人的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期末及期初账面余额;
  (2)应付次级债的债权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频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账面余额、认可负债价值、实际资本价值以及应付利息的账面余额;
  (3)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等;
  诉讼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和金额及认可价值;
  形成预计负债的其他事项的产生原因、现状、发生时间、预计事项结果确定的时间、因该事项被要求的金额和认可价值;
  (4)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

附则

  13.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负债项目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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