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我部政风建设的范畴,定期组织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高效,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司局的责任。可以将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对政务公开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严格履行督促检查、行政监察职责。对工作效果不明显、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厅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成立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司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司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司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司局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推动我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要加强人员培训、学习交流,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与此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我部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文化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