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通知》要求,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严格把好事前、事中、事后几个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企业关闭破产准备阶段,要深入宣传政策,帮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并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员的,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次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要引导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通过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好企业和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
要妥善处理好并轨遗留问题。1998年,中央决定在全国普遍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其再就业。7年来,共有2700多万下岗职工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有效帮助,不仅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而且大多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作为一项过渡性保障措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历史使命。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通过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基本生活,通过落实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一些地区并轨后的遗留问题,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就业局势不稳定问题。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三、加强就业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管理,特别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通知》要求,要加强就业管理。
要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充实队伍,加大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以及随意裁员等突出问题。
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方便失业人员登记,及时了解失业人员动态变化情况。同时,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制定经济社会和就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