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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指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再就业政策落实发挥了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一、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针对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问题,《通知》要求,要强化职业培训。
  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十一五”期间,要推动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要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要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要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二、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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