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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七、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为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利于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以使他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考虑到这部分人中的“4050”人员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上长期稳定下来,有必要对他们采取特殊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同时,为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是国家为稳定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既明确了对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在资产利用方面提供的支持,也明确了在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鼓励辅业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九、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我国就业的发展方向。《通知》要求,要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通过多方面努力,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十、以人为本,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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