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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5]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各港口(港航)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行业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现就加强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交通信息资源是指从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产生,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处理的有利用价值的、数字化的信息。
  (二)根据交通行业特点,交通信息资源主要划分为基础信息、生产运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信息、交通安全监督及保障信息和公众服务信息等六方面。
  (三)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信息标准建设;
  2.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和管理;
  3.交通信息采集;
  4.交通信息资源公开;
  5.交通信息资源共享;
  6.交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
  7.交通信息资源安全管理。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信息化部门负责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五)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
  二、交通信息标准建设
  (六)交通信息标准是指在交通行业范围内推行的,在信息化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
  (七)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交通信息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指导和规范交通信息地方标准的制订。
  (八)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交通信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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