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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拟订财政部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促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
  第八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办公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或安排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向部内有关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
  (三)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信访事项,公布信访事项处理进程及结果(举报类除外);
  (四)协调办理国务院及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办理部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六)统一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及处理结果;
  (七)研究、分析财政部信访工作情况,编写有关工作简报,反映、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八)对部内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提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
  (十)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
  第九条 部内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办书面回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三)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领导接待来访。领导接待来访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财政部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信息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登记。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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