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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79-2005)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
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79-2005)的通知
(交水发[2005]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制定的《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79-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的第2.0.9条、第4.1.9条、第4.1.10条、第4.1.11条、第4.1.12条、第4.3.5条、第4.3.12条、第5.1.4条、第5.1.5条和第5.2.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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