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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JTJ287-2005)的通知
(交水发[2005]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87-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第2.1.4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8条、第3.4.1条、第4.2.7条、第4.2.10条、第4.2.18条、第5.3.4条、第7.4.4条、第9.1.1条、第9.1.2条、第9.1.4条、第9.1.5条、第9.2.1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2.5条、第9.2.6条、第9.3.1条、第9.3.3条、第9.3.4条、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条和第9.5.5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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