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 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