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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三)行政管理规范情况。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再生育审批、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等进行办理许可或审批;在办理生育服务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明、进行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等是否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四)奖惩落实情况。是否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奖励优待政策;对违法公民严格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及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
  (五)行政监督情况。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以及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落实渠道;近三年来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信访情况,群众复议和上访渠道是否畅通,有无妨碍群众行使权利的情况;是否有严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群众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发生的重大、恶性案件情况及其查处、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法制宣传培训情况。
  (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以下简称纲要和意见)、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情况(以下简称会议)。重点检查纲要和意见学习培训情况、会议精神传达贯彻情况;成立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部署情况;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新举措等。
  请各地根据以上七条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三、执法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2005年10月下旬-11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认真开展自查。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还要主动向本地人大建议,以地方人大的名义、计生委积极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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