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开放式基金的托管协议至少应订明基金管理人定期提供持有人名册的频率或不定期提供持有人名册的情形,以及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节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订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及保密义务。例如,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第三十四条 订明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订明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第十五节 禁止行为
第三十六条 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法》第
二十条、第
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
《基金法》第
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三十七条 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