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第七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二十四条 订明有关基金交易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订明有关基金清算交收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例如,确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确定基金出现超买或者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确定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三)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例如,基金管理人将申购资金划到托管账户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划款的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划付赎回款项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划款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第八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订明有关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