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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七)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八)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各职能司局(以下称司局)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协助政策法规司起草联合规章;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五)配合政策法规司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六)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进行解释;
  (七)提出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八)监督规章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的规章立项工作,确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部立法工作的实际,组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 各司局可以提出与本司局职能相关的规章立项建议。各司局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立法项目的准备情况、起草完成时间、送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第十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能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由主办司局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各司局的规章立项建议情况,对规章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根据各立项建议的轻重缓急情况和部规章立项总体安排,提出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部长办公会的决定,印发信息产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定计划的立项程序,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在当年年底以前完成。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起草项目,由提出立项建议的司局起草,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起草工作进行立法指导;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综合性规章起草项目,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相关司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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