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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产业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信息产业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信息产业部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第四条 涉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规章专题调研工作;
  (三)起草、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
  (四)审查、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起草和审查联合规章;
  (六)组织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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