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在年检中发现的资产评估机构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过所在省资产评估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地区年检工作结束后,地方协会应当对年检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年检布置文件、年检总结报告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5)(包括电子版)报送中评协备案。中评协对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公告年检结果。
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本地区年检总结报告同时抄报所在省资产评估协会。
对应当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应当通过所在省资产评估协会上报中评协撤销其注册或吊销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十五条 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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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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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姓名│性别│出生│注册证号│身份证号│政治│是否│是否│是否│是否受│是│出│备│
│号│ │ │日期│ │ │面貌│完成│足额│受刑│行政处│否│资│注│
│ │ │ │ │ │ │ │后续│缴纳│事处│ 罚 │股│金│ │
│ │ │ │ │ │ │ │教育│会费│ 罚 │ │东│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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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表人:│ │ │ │ │填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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