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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的通知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年检基准日是否超过70周岁;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九)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地方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列材料提交各地方协会: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机构一份,附件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人一份,附件2);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第七条 地方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
  地方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或处理、处罚的评估机构应重点检查。
  第八条 地方协会对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并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相应栏目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撤销注册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并应责令其改正,在注册管理网络数据库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并暂时代管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待其违规行为纠正后,予以通过年检。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撤销注册规定情形或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并报中评协撤销其注册或吊销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九条 对处于转所过程中,已经离开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前款所述注册资产评估师在12个月之内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符合各项规定的,由所在地方协会予以通过年检,并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相应栏目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协会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登记,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在资产评估机构中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注册管理网络数据库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
  (二)对处于协会代管状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代管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报中评协撤销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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