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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

  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7.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经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开具备案证明。经营者凭备案证明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8.车辆转籍、过户,原经营者应当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交回《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营运票据、标志。新车辆经营者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发证程序,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9.车辆报停,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道路运输证》。
  车辆报废,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车辆终止经营,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
  10.《道路运输证》灭失、污损后,经营者应及时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补证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证程序,予以补证。
  11.车辆因违规行为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缴其《道路运输证》;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道路运输证》。
  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后,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见附件4),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违章记录”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并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妥善保管暂扣的《道路运输证》,不得丢失。
  1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见式样5)。
  14.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证》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二、《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
  1.客运车辆的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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