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四)周密安排培训师资;
(五)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七)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八)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