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
(一)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三)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
(四)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
(五)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
(六)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负责组织或根据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
(九)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二)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
(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
(二)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