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码;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计算公式(不须披露)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净额-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上述公式中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披露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外,还应同时披露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规定。
(四)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六)如公司成立未满3年,应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以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填列),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
│ 项目 │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润│ 合计│
├────┼──┼────┼────┼─────┼─────┼───┤
│股东权益│ │ │ │ │ │ │
├────┼──┼────┼────┼─────┼─────┼───┤
│ 期初数│ │ │ │ │ │ │
├────┼──┼────┼────┼─────┼─────┼───┤
│本期增加│ │ │ │ │ │ │
├────┼──┼────┼────┼─────┼─────┼───┤
│本期减少│ │ │ │ │ │ │
├────┼──┼────┼────┼─────┼─────┼───┤
│ 期末数│ │ │ │ │ │ │
├────┼──┼────┼────┼─────┼─────┼───┤
│变动原因│ │ │ │ │ │ │
└────┴──┴────┴────┴─────┴─────┴───┘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1或表2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二)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3年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股权分置改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吸收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3、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情况,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三)其他持股在10%以上(含10%)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注册资本等情况。
(四)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10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末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公司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五)报告期末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4规定的格式披露公司前10名股东中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售条件。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三)年度报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