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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国家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目前,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要求,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对于不符合换证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不予换证。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即将完成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改造完成后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上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GMP认证时,应将企业名单在现场检查10日前报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局将派员对认证现场检查过程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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