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二氧化硫残留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总砷、铅、铜和微生物
按GB 19299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
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取样量
从每批产品中按重量的五万分之一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最低不得少于2kg。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 每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更改主要原料时;
——更改工艺时;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8.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8.1.2 标签上应按4.2条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8.1.3 产品使用 “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含量;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果肉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