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教育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法律和政策咨询专家库。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完善教育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的程序和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部门的办公会议和必要的专题会议,对会议议题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提出意见。
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法律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对重大教育决策实行督查,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
4.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要根据全面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积极推动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确定的“五修四立”教育立法规划的落实,抓紧研究起草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急需的法律草案。进一步做好实施教育法律、行政法规所需要的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章的解释工作,及时清理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到201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教育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
5.不断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章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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