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台资企业贷款,适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开发银行有关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台资企业申请开发银行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必须符合开发银行项目资本金比例和信用建设要求。

第二章 贷款对象、贷款领域、贷款品种和利率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贷款领域
  (一)能源、交通、电子、原材料、农业等产业项目和园区建设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
  (四)资源开发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项目;
  (六)国台办及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贷款品种和利率
  开发银行台资企业贷款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台资企业提供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省级台办,省级台办审核后报国台办;大型台资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台办,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抄报台资企业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含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下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