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
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我部提出实行五项计划和一项行动。现将其中两项计划即:《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强化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以培训促进再就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面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以增强劳动者技能来促进他们更多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06至2010年5年内,对2000万(每年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相应机制,实现再就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紧密衔接,提高技能岗位对接服务成效。
三、主要内容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一步密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和选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技能培训项目。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采取日夜校、长短班、送教上门以及远程培训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和手段,方便其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