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总行机关退(离)休干部返聘暂行办法
(建人字[1990]第69号 1990年8月4日)
为充分发挥退(离)休干部的作用,根据总行机关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单位的作法,关于退(离)休干部的返聘,制定如下办法:
一、对退(离)休干部,原则上不长期返聘,不签订返聘合同,但应办理返聘手续。
二、根据工作需要应聘的退(离)休干部,应能坚持八小时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三、被返聘的退(离)休干部,一般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四、返聘退(离)休干部,由用人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返聘申请,说明任务,应聘人员、时间和要求,报人事部经批准后,人事部会同老干部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返聘退(离)休干部,聘期一般为一年,一年之内因身体或其它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坚持工作的,应予解聘,如聘期已满,工作需要,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