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05]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标招标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部安排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三、试点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承担。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