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
第三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和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姓名;
(五)申请回避的情况;
(六)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依据、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七)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的,应当将有关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三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 组织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7日”、“20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参加申请书
____海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现就贵关正在审查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参加行政许可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