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
(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海关根据前两款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具体办理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负责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
海关法制部门负责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听证应当在便利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加的海关办公地点举行。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海关工作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九条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