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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计发[200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机电产品进口引导、促进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国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业机电产品进口原则
  林业系统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下称进口单位),应本着服务林业建设、保障林业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国林业“科教兴林”、“走出去”等战略的实施以及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保障林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加速林业科技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大林产品及林业机械设备出口创汇、推动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等基点出发,着重引进当前林业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以及加强林业部门能力建设的相关产品。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机电司)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机电办)作为其二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业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三、机电产品进口办理程序
  (一)为了对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国家对部分种类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产品目录由商务部定期发布,其他机电产品进口不受此限制。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凭商务部或局机电办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进口产品售、付汇手续,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如进口旧机电产品,则应当持商务部或者局机电办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国家质检总局或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拟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机电产品的进口单位应持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的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产品进口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等申请材料,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如进口汽车产品,还需按照商务部发布的《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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