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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五)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要严肃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本次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待理证》。
  六、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况并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将本次核查工作的书面总结及《跨省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沿海部分)于2006年5月底前报部水运司。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同时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水路运输的情况及《跨省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长江、珠江部分)分别抄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总结及汇总表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E-mail:sysgnc@moc.gov.cn)上报。
  七、有关部水运司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现场抽查的安排,由上述单位分别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后另行通知。
  附件:跨省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

                            交通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跨省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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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许可│      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情况      │
│  │    │证号├──┬──┬────┬──────┬─────┤
│  │    │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适任证书类型│适任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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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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