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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按照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的要求,重点审查公司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切实落实公司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打击违规操作船舶。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审核机关对其《船舶营运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记录页。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
  四、核查工作中,《核查报告书》、核查程序等内容参照交通部《关于开展2000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999]664号)要求执行。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机关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06年4月30日)。
  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和船舶,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新核发船舶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至2007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核查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务求实效。
  (二)在核查工作中,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在核查过程中,特别是登门核查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严禁借本次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要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本次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要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通过此次核查,准确掌握水运企业、运输船舶等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要通过核查掌握本地区上一年度企业、船舶增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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