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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申请承办展会经同意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筹备工作。
  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设立展会专门财务账户。
  展会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备案或报批,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或者参与对展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展会经同意后,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发布消息,向各方发出邀请,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组团参展。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掌握参展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应当标注易于区分和识别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被许可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参展应当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备案的相关文件;已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假冒、冒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参展。
  第二十条 承办全国性或者国际性展会的经费由承办单位筹集,展会举办后应当进行费用核算;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办或者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展会举办后一个月内写出展会总结报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展会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展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交易及合同签约情况、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与产品总成交额、财务收支情况、展出项目汇编、经验与教训及改进意见等。

第四章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活动中各主办、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展会承办单位应当指派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的管理工作,招展时应当向参展企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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