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适宜承办的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二)可以征集到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及产品等参展展品;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资金等;
(四)能够组织到足够的参展商、采购商和专业参会者;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
(六)其它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承办展会的单位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会申请,并填写承办展会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当写明: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展会的名称;
(三)办会时间和方式;
(四)筹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国内市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供需情况的分析;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及解决经费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场地面积及示意图;
(九)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必要时,附加书面协议或者合同书;
(十)承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
(十一)承办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十二)国际性展会还应当提供外方的有关材料,外方的邀请文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要求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的单位,应于预定举办时间6个月前将办会申请和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会方案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被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中应附举办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件,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同意。
第十五条 凡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全国性或者国际性展会的有关单位,需在举办展会的上一年度将展会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协调、安排。
凡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展会的有关单位,需将展会计划及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