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工作,加强展会活动的管理,促进专利(知识产权)主题展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工作,加强展会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将后两者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各类展会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主办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第一主办单位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国务院其它部委或者中央部级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的邀请共同或者联合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非主办单位或者非参与主办单位的名义参加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参与的展会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应当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展会。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宗旨是宣传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实施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我国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