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30号)
为完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拓宽公司债券投资主体,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一)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应按照上述条件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符合条件的,确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对本公告发布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安排其交易流通;对本公告发布后发行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债券,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交易流通。
三、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安排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三)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四)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六)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四、发行人应在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述材料的第(二)、(四)、(五)和(六)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