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九)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一)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
(四)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七、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
八、各发证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含换证单位)的名单,并向同级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部门通报。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含换证情况)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