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3月15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根据
《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年部分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依据
《条例》和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